1)146. 2040、还有新难题_局长艳遇成长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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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第3章第三卷局长之路

  第146节2040、还有新难题

  择校生,是当前中国教育的一个特别现象,其根源在教育发展不均衡,而家长对于优质教育的强烈渴望与望子成龙、望女成凤的心理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。虽然教育部门一方面致力于促进学校间的相对均衡,但要达到绝对的均衡,那是永远都实现不了的,国家之间有强弱之分,学校之间同样也会差距,假如恢复以前的学校排名制,一座城市也好,一个县也好,总会有排名第一的学校,也总会有排名最后的学校,毕竟学校之间风气不同、理念不同、教师素质不同、文化底蕴不同、教育质量不同。单讲教育质量,东州72所中学,高中学校20所左右,总有排名第一的,也有排名第20名的,哪怕是再均衡,也不可能都第一名,那就违背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,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。所以,虽然党委、政府以及教育部门都规定了就近入学的政策制度,但广大的家长可不管那一套,如果适龄少年儿童给排到了教育质量比较差的学校周边,家长们就会各显神通,绝对不服从教育部门提出的就近入学要求,走关系,找路子,宁愿交上一笔不菲的择校费,也要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好的学校。教育部为了打击这种行为,不允许收取择校费,要求就近入学,但关键是老百姓听不听。老百姓不听,这不收择校费的教育部部令就等于零蛋。好的学校,往往不堪重负,各方面的压力排山倒海一般,没有择校费,更收不了;有择校费,还能控制控制择校的数量,让一部分比较贫困的家长放弃了择校,选择就近入学。而那些有钱的家长,则心甘情愿地交上钱,让自己的孩子进入最好的学校或比较好的学校,造成了新的不均衡、不公平。当然,择校费是没有了,改了名称叫捐资助学费。这捐资助学,是有法律依据的。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:“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。”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,法律大于党委、政府的政策、规章和制度,如果党委、政府的政策、规章和制度与法律相冲突,则以法律为准。教育部禁止收取择校费的部令,在《义务教育法》面前,自然就失效了。当然,对于一些贫困地区,这捐资助学费成为了解决当地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重要补充,在中、西部地区的县城一中、县实验小学等,每年的捐资助学费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当地县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,一年能收取几千万。如某地收取了这些费用后,县财政留60%,县教育局留10%,剩下的30%返还学校。因此,择校费在某些县主要领导那里也是一笔不可或缺的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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